山东白癜风医院 http://pf.39.net/bdfzg/140107/4323066.html“爸爸……妈妈……”提起爸爸妈妈,刚刚牙牙学语的小诗(化名),眼里有些茫然和疏远。因为太小,是否愿意跟随父亲一起生活,她无法给出答案。
小诗的父母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,离婚协议约定不满1岁的小诗由母亲吴某监护并随其共同生活,父亲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元。离婚后不到一年,吴某便将小诗寄养在其父母家,自己外出打工长期不归。从此,小诗和外公、外婆一起生活。
“我要求探视小孩,被告总是以各种借口拒绝。”原告李某表示,小诗外婆还要照顾3个孙子女,没有更多精力和时间照顾小诗,对小诗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。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,他将吴某告上法庭,要求变更抚养关系。
大冶法院经审理查明,李某工作收入稳定,能按约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。年12月9日至年11月1日,他按季度将抚养费直接转入被告农行卡账户上。为最大程度保障孩子权益,承办法官罗锋通过电话、短信、实地走访等途径,联系孩子的母亲,但吴某始终没有露面,也不予理会。
小诗的外公、外婆情绪激动,坚决不同意将小诗交给李某抚养。承办法官通过解读法律条文、讲解典型案例方式,向老人说明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、“依法带娃”的含义及正确方法,并围绕孩子健康成长发展,结合双方的工作、生活情况释法析理、耐心疏导。经过多轮沟通,小诗的外公、外婆终于平静了下来。
最终,大冶法院从保障未成年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出发,充分考虑原告按约履责能力和良好家庭环境等情况,结合被告外出打工、不履行抚养义务等实情,依法判决小诗由原告抚养,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小诗成年之日止。
罗锋意识到,仅靠一纸判决,仍无法真正实现儿童权益的现实保护,遂依法发出旨在保护小诗的“家庭教育令”,裁定李某不得拒绝小诗外公、外婆探视,母亲吴某应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