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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一顾客在超市购物被打超市被判赔偿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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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一顾客在超市购物被打 超市被判赔偿


在超市购物却遭到别人殴打,超市方不仅没有及时制止,也没有抓住打人者,导致购物者头部面部及膝关节多处受伤,住院达半月之久。昨天下午,朝阳法院酒仙桥法庭就此案做出了判决。 今年7月,于小姐在某超市购物时,因制止一男子插队而与其发生口角,继而产生了撕打,其后的10多分钟内该男子两次对于小姐拳打脚踢,导致其头部面部及膝关节多处受伤,住院达半月之久。于小姐表示,在整个事件过程中,该超市的收银员、保安没有进行劝阻和报警,未及时采取措施来控制事态的发展。而超市则表示他们已经尽力了。


  被告(超市):我们肯定是采取了措施,积极应对。 于小姐认为,是超市的这种漠视的态度助长了男子的行为。超市方有义务为顾客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。但在整个过程中,其保安人员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,在打人男子下落不明的情况下超市方应负一定责任。而事后在该男子逃跑后超市还是没有人报警。 原告律师:他们根本没把这当作一个事来看,踱着步子过来的。 经审查,法官认为于小姐处理纠纷方式不当,应该承担部分责任,超市一方没有其到安全保护责任也应该负部分责任,赔偿于小姐医疗费、误工费等3000余元。 朝阳区人民法院酒仙桥法庭庭长 汪冬:主要责任在于事件的侵害者,超市有连带责任。 超市方应该维护消费者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,而消费者本身说话的方式也是需要斟酌的。不管是谁的责任,我们都不愿看到再有类似的事件发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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