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美化庭院为由,多次到集体林地采挖野生林木移栽到自家庭院。近日,陆良法院对被告人武某盗伐林木一案作出一审宣判,以盗伐林木罪,判处被告人武某有期徒刑八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。
配图(源自网络)
案情回顾
年10月至年1月1日期间,被告人武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,多次到陆良县小百户镇集体林地盗伐小叶*杨、清香木等林木移栽至自家庭院中。经鉴定,被告人武某盗伐林木数量共计株,树种为活立木杜鹃、小叶*杨、清香木、火棘。
开庭审理
陆良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擅自砍伐集体所有的林木,数量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。鉴于被告人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自愿认罪认罚,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,遂作出一审判决。宣判后,被告人武某表示服判。
法条补充站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,数量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量巨大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量特别巨大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法官提醒
未取得采伐林木许可证,对任何林木的擅自采伐,只要达到“数量较大”标准,即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盗伐林木罪,从而受到刑事处罚。在此提醒广大市民,要增强对林木的保护意识及对盗伐林木的警示意识,外出时千万不要抱着“不挖白不挖”的心态,乱挖偷采路边的苗木,稍有不慎你就可能触犯法律。
来源:陆良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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